1. 【目知眼见】 -亲眼所见。形容熟悉了解。
1. 【数据】 -进行各种统计、计算、科学研究或技术设计等所依据的数值。
2. 【目知眼见】 -亲眼所见。形容熟悉了解。
3. 【证据】 -判定事实的依据,用来证明的材料证据不足; 诉讼法上指侦查、审判机关在办案中搜集的、能够表明案情真相的材料。应是确实存在的客观事实且与案件有关,须经办案人员按法定程序收集和查证属实。包括物证,书证,证人证言,被害人陈述,被告人供述和辩解,视听资料,当事人陈述,鉴定结论,勘验、检查笔录,现场笔录。